1. 有高度糖尿病危险的妊娠妇女:曾经有GDM,巨大儿分娩史,肥胖,多囊卵巢综合征,有糖尿病家族史,早孕期空腹尿糖阳性者;无明显原因的多次自然流产史、胎儿畸形史及死胎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娩史者等者应尽早监测血糖,如果FPG ≥ 7.0mmol/L 及/ 或随机血糖≥ 11.1mmol/L应在2 周内重复测定。如血糖仍然如此可诊断妊娠期糖尿病。
2. 所有妊娠妇女应在妊娠24-28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测定血糖:
a)一步法:进行75克OGTT检测。(妊娠糖尿病的诊断标准:空腹 ≥5.3 mmol/L ;服糖后1 小时≥10.0 mmol/L ;服糖后2 小时≥ 8.6 mmol/L ;服糖后3 小时≥7.8 mmol/L .2个以上时间点高于上述标准可确定诊断)。
b)两步法:先行50克OGTT进行初筛,服糖后1小时血糖高于7.2mmol/L,者进行75克OGTT。
3.GDM 的分级:
1) A1 级:FPG<5.8mmol/L,经饮食控制,餐后2 小时血糖<6.7 mmol/L;
2) A2 级:FPG≥5.8mmol/L 或经饮食控制餐后2 小时血糖≥6.7 mmol/L 者,需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