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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卫生局关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纠正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

2006-03-23  作者: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本人所在单位。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并免去该科科幸职务。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牟取利益。凡违反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医院资格。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 医院乱收费的,追究该院院长的责任。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给“医托”、“介绍费”、“劳务费”等形式买卖病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吊销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院长、科室主任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严禁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发布与业务实际不符的虚假医疗广告,严格医疗广告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内申请医疗广告的资格。

十一、直属单位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市卫生局将建议市委、市政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媒体进行通报。中省驻咸医疗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市卫生局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曝光,同时按照全行业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中的“红包”,指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本规定中的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物资设备购销中非法接受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经济利益;在医疗活动中收受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统方费、介绍费、信息费、劳务费、宣传费、转诊费,以及接受商家支付的旅游费用等不正当利益。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资料:医疗活动中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

1.现金回扣:形式包括开单提成,有所谓科室提成部分,个人提成部分;采购药品、器械设备按百分点返还扣率;给主管领导、科室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现金红包,即所谓“进院费”;财务统计人员的“统方费”;药商委托医疗机构中某些人开展“进院”公关等。

2.实物回扣:为达到商业目的而“馈赠”价值较高的“礼品”,大到汽车、房产等。

3.以各种名义支付名不符实的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促销费、劳务费、咨询费、临床研究费等。

4.代为报销各种非公务的私人花费。

5.为商业目的安排的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活动的费用。

6.为商业目的而资助子女国外就学费用。

7.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所谓“学术活动”之费用。

8.为商业目的而赠送的“干股”。

9.商业性的“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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